为保障清新区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清城管函〔2020〕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清新区实际,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城区和墟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城区征收范围和对象:清新区太和镇及其他纳入区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内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居民类住户(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墟镇征收范围和对象:清新区墟镇(含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内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居民类住户(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征收标准
(一)清新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注: 居民类收费对象是城镇规划红线内的住户,非居民收费对象的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二)清新区墟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注:居民类收费对象是城镇规划红线内的住户,非居民收费对象的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三、减免政策
对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当地环卫部门核准备案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当月无产生用水量的住户(含二次供水住户),当月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具体征收实施细则由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
(三)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收费标准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关于清洁服务收费的批复》(清新价〔1998〕36号)、《关于要求在清新县城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清新价〔2011〕7号)和《关于要求开征镇级清洁卫生费的批复》(清新价〔2013〕10号)同时废止。接文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结算等工作,同时强化服务,切实保障清新区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征收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清新区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
(四)清新城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清远市清新区太和供水有限公司代收。